一、前言:
依據行政院核定「加強家庭教育促進社會和諧五年計劃實施方案及修正計劃」暨教育部77年11月26日台字第五七三四三號函之明確指示,於77年3月29日,假屏東縣文化中心一樓成立「屏東縣親職教育諮詢服務中心」,79年5月依據教育部指示,易名為「屏東縣家庭教育服務中心」,88年7月1日再依教育部指示更名為「屏東縣家庭教育中心」。
為方便民眾洽詢及空間更有效運用,於84年向教育部申請遷建經費,86年8月遷至介壽圖書館(旅遊文學館前身)二樓,92年家庭教育法通過,中心業務於93年改由教育局社會教育課接辦,94年搬遷至屏東市華正路80號現址,96年5月16日教育局社會教育課更名為家庭及社會教育課,將家庭教育中心提升為二級單位。103年1月1日成立「屏東縣家庭教育中心」為縣府所屬二級機關。
法規名稱: 屏東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屏府行法字第1094209220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處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及屏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屏東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於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家庭教育之策劃、研發、推廣及督導事項。
二、縣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
三、家庭教育志願工作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四、家庭教育研究及發展事項。
五、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第 四 條
本中心置組員。
第 五 條
本中心為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若干人,分別協助辦理諮詢輔導、活動推廣及研究發展等相關事項。
前項志工人員由本中心依志願服務法施予相關訓練課程,並經實習期滿,考核通過後,發給聘書;其特殊訓練課程由本中心定之。
第 六 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成立各種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中心會計及人事業務,由本府派員兼辦。
第 八 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府指派適當人員代行之。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職稱之各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府核定後實施。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